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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國家秘密文件 、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

    (1990年10月6日由國家保密局 、國家技術監督局製定)
        第一條 國家秘密文件 、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 、符號 、圖形 、圖像 、聲音等形式載有國家秘密的物件 ,以下簡稱密件 。
        第二條 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 ,應當立即作出明顯並易於識別的標誌 。
        第三條 書麵形式的密件 ,其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標誌應當采用下列形式 :
        (一)在封麵(或者首頁)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;
        (二)地圖 、圖紙 、圖表在其標題之後或者下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。
        第四條 書麵形式的密件 ,其國家秘密的標識為“★” ,“★”前標密級 ,“★”後標保密期限 。
        第五條 書麵形式密件中隻有少量內容屬於國家秘密的 ,除按本規定第三條 、第四條標誌外 ,還可以 直接在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 ,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屬於國家秘密事項 。
        第六條 非書麵形式的密件 ,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密件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;凡有包裝(套 、盒 、袋等)的密件 ,還應當以恰當方式在密件的包裝上標明 。
        第七條 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變更後 ,應當在原標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標誌 ,原標誌以明顯方式廢除 。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密件 ,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“解密”的字樣 。
        第八條 文件 、資料匯編中有密件的 ,應當對各獨立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作出標誌 ,並在封麵或者首頁以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誌 。摘錄 、引用密件中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 ,應當以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誌。
        第九條 本規定由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。
        第十條 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。附件 :書麵形式密件的標誌方法舉例
    一 、保密期限的具體標誌方式分為以下四種 :
        (一)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 ,采用如下方式標誌 :“機密★5年” 表示此件為機密級國家秘密,自密件產生之日起滿五年後解密 。
        (二)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 ,采用如下方式標誌 :“秘密★6個月” 表示此件為秘密級國家秘密 ,自產生密件之日起滿六個月後解密 。
        (三)保密期限為長期的 ,采用如下方式標誌 :“絕密★長期” 表示此件為絕密級國家秘密 ,保密期限為長期 ,隻有有關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才能決定解密 。
        (四)保密期限不作標誌的 ,采用如下方式 :“機密★” 表示此件為機密級國家秘密 ,各有關機關 、單位對此件的保密期限可按二十年認定 。
    二 、在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前標明密級的 ,其方式參見例1 ;對屬於國家秘密的文字的密級在密件中作文字說明的 ,其方式參見例2 。
    三 、本附件例1 、例2的文字引自《人民日報》 ,不屬於國家秘密 ,僅為舉例方便而作出國家秘密的標誌 。

     

    | 發布時間 :2010.07.07    來源 :    查看次數 :1183